外贸合同中最终目的地规定和货物交接程序
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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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真正的收货人并不在卸货港(地)。此时,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还需要通过下一程的运输将其运往最终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如果实际业务中有这种继续运输的需要,当事人通常也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出来。下列即为相关的条款示例。
“货物于2010年5月装运,以海运方式由中国天津经由香港运往法国马赛,进而运往巴黎。”shipment during may 2010 from tianjin china to marseilles france via hong kong by sea,
运输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1)在fob交易条件下运输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说明如下。
买方与承运人或代理签订运输合同。②买方向卖方发装运须知。
③卖方向承运人或代理寄送单据。④卖方交付货物、取得提单。⑤卖方向买方发装运通知。
⑥买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⑦买方付款赎单。
⑧货到目的港,买方支付运费,并凭提单提取货物。
(2)在cif交易条件下运输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说明如下。
①卖方向承运人或代理租船订舱。
②卖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据。
③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支付运杂费、取得提单。
④卖方向买方发装运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⑤货到目的港,买方凭提单向承运人或代理提取货物。
⑥如果货物发生了承包风险损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