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合同》
时间: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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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
甲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市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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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于今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中国大陆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进仓、三检、陆运、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条:单证制作要求及交接方式
1. 甲方凭盖有乙方有效印章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必须由打印(字)机缮制,除内容完整、正确外,还必须显示:乙方订舱章、联系人、电话、传真、陆运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需的内容。
委托书上有效印章样章:
2.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单日前交给甲方,给甲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甲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向乙方通知订舱情况。
3. 乙方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连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外汇核销单以及必要的出口许可证、商检证、登记手册等须在委托时或在舱位订定后及时交付甲方,以上单据须符合海关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托运书内容要求安排订舱配载,制作有关单证。 若乙方实际出运货物与托单实际内容不符,乙方必须在船开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可能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4. 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可能由此引起的部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5. 甲方于货物装船签发提单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正本提单,完成甲方之货运委托。 原则上乙方应自行派员到甲方处凭提单申领单领取正本提单。 如乙方委托甲方寄送正本提单,则自甲方将正本提单交付给快递公司起即被确认为乙方已领取该正本提单。 如该正本提单在寄送过程中有损坏、遗失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6. 如需甲方代报关,乙方最迟应在截关前一天向甲方送交正确、齐全的报关文件,甲方在报关期间,应将报关中的问题或海关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如实申报货物,如发生乙方的申报与实物不符或乙方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有关条例相抵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声明和承诺:
甲方声明不接受隐瞒各类危险品货物订舱,乙方若有隐瞒货
类,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
7.乙方可以传真或e-mail等形式委托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正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甲方可以将传真件或e-mail等复印后归档备查。甲乙双方之间的此类传真件、e-mail或其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货物交接方式
1. 为便于甲方安排集卡装箱乙方委托书应明确装箱方式(乙方仓库自装或货送甲
方仓库装箱),如在乙方仓库装箱,乙方委托书上须写明仓库地址、联系人、电
话及传真号。如货物尚未备妥,须注明备妥日期,甲方根据以上资料,负责安排
集卡、装箱等作业。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集卡放空或货物冲关等情况,由此产生
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仓库装箱,由甲方编制入库清单并通知有关方, 负责缮制集装箱装箱单;乙
方仓库自装箱由乙方负责缮制集装箱装箱单,甲方可配合代填船名、关单号(整
箱)、装港、卸港等项目,但货名、数量、重量、尺码等项目须由乙方装箱点据
实填写并负责审核和盖章。
第四条:费用结算
海运运费和人民币包干费用以收到乙方托单时确认的价格为准,如果未在托书中注明,则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费用确认。
1. 乙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按如下方式结算:
(1) 付款方式:采用以下 方式
a. 银行支票 b .银行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送交给乙方
(2) 付款期限:采用以下 方案
a. 船开后 7 天内付款买单 b. 每月 日前付上月款
c. 循环押单 d. 如无续单需付款放单
2. 甲方将结合上述结算方式及时向乙方提供对帐清单。乙方承诺在收到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并书面确认清单上所列内容,并在上述第四条第2款所规定时限内付款。
3. 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可接受折算人民币结算,但必须以甲方付给船公司的当月汇率为准。月结协议的条款下,甲方垫付乙方的当月运费金额最大为三万美金,超过此金额,需将前款结清。
4. 甲乙双方应收、应付费用分收分付, 不得相互抵扣。
5. 凡乙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延期等事项,均由乙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6. 若乙方未按此协议中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甲方有权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单等)或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而造成甲方退税过期等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7.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果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或增件附加费或增收其他应急费用,涉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也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乙方。
8.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时扣货,扣单(提单、报关单或其他单证)直至乙方付清所有费用为止。对于由于扣货,扣单证所造成的所有风险、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甲方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
2.由甲方签发的提单,甲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3.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甲方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
正本书面保函,甲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4.乙方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某票货物的提单,则甲方有权对该票货物进行留置,并
保留进一步向乙方索赔的权利。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第六条:其他
1. 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3、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甲方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无
异议可自动延长效期,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在本协议期间届满前一个
月向对方提出。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招信守。
4、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达成和解,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海事法院审理,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