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多式联运物流涉及到的承运人货物毁损方面有何法律风险?
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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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物流中,涉及到的承运人在货物毁损方面实际上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但是由于意识问题,许多多式联运物流中的承运人不太清楚如何证明损失不是发生在本区段或证明发生于其他区段。
因此多式联运中发生了货损,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主张货损发生在对承运人不利的运输区段,或者主张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货损赔偿额,而实际承运人不能证明货损非发生于该责任区段,就会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案例分析】: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多式联运合同陆路运输段货物损害追偿纠纷案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下文称东方公司)接受客户托运,从美国西雅图港运输共3个集装箱的货物经上海到吴江。货物到达上海港后,东方公司与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下文称外运公司)就货物的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达成协议,约定上述三项费用的总金额为人民币9,415元,外运公司将该3个集装箱货物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
经有关证据证明,该3个集装箱在上海港卸船及离港时仍完好无损,而到达目的地吴江时,其中2个集装箱底板破损,机器设备压缩机顶部外壳破碎。经多家检验机构检验,货损事实得以认定。此后,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委托公估并确定损失金额为211,378美元。经保险理赔,保险人向收货人赔偿21万美元后,与东方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东方公司向其赔付了11万美元并取得保险人出具的收据和免除责任确认书。
之后,东方公司起诉外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货物损失11万美元和利息损失,以及承担其他有关费用。东方公司认为该货损是由外运公司在将该货物从上海运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发生损坏,外运公司作为陆路区段的承运人应负全部责任。
外运公司辩称,东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货损发生在陆路运输区段。外运公司只是货运代理人,实际承运人为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东方公司未向该货物的保险人进行抗辩,草率赔付,对此外运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东方公司、外运公司之间以传真方式建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和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为运输合同性质。东方公司、外运公司之间合同性质为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
因涉案2个框架集装箱箱内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到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外运公司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运公司关于“东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货损发生在汽车陆路运输区段”的抗辩理由,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
东方公司在向货物保险人赔付并取得保险人出具的收据和免除责任确认书后,有权就其所受损失向作为陆路运输承运人的外运公司进行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外运公司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向东方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赔偿11万美元以及负担其他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