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改头换面 巡游出租汽车上线!
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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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对多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决定》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作出了多项修改。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在原规定上作出了删减,删除了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删除了第四十一条中的“网络约车”。同时, 删除了附件1中的“申请许可内容”一栏。
在文字表述上也作出相应调整,除第一条中“出租汽车行业”、第十五条中“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第十九条中“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二十一条中“出租汽车服务”、第二十四条中“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第三十三条中“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第三十八条中“《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五十三条中“出租汽车标识”“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外,将条文和附件中所有“出租汽车”统一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在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下增加了一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决定》显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