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

时间:2024-03-16 点击:127次

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
进出口检验程序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声誉,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二)进出口商品检验范围的划分。中国规定,重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商检机构检验哪些具体商品,由国家商检局决定,列入《商检机构检验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未列入类别目录,但经商检机构按同样对外贸易规定认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检验。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种类表中列出本地区少数重要的进出口商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进出口药品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动物和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商检机构办理;计量检定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机构办理;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以及集装箱的船舶标准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办理。利用外资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一般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监督和管理。(3)商检机构的检验范围。1.属于商检机构检验商品目录的商品;2.外贸合同(包括信用证、购货凭证)规定由商检机构对获证商品进行检验;3.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4.出口应当实施检疫和卫生检验的动物产品和食品;5.中央或地方明文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证书;6.外贸关系申请,商检机构有条件进行检验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四)不接受商检机构检验的范围。1.进口货物索赔有效期过近,无法检验认证,或超过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或质量保证期,外贸公司无法对外索赔;2.进口货物在相关法规和惯例允许的合理差错损失等免检范围内;3.缺乏适当的文件、检验数据和无检验依据;4.须经商检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即装运出口的;5.根据分工,不属于商检范围;6.其他不符合商检机构检验签证要求的。(五)进出口免检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即援助物资、礼品、样品等非贸易项目,以及未设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一般免检。国家或商检机构对检验证书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6)进口商品的检验程序列在《种类表》中,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认证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货物到达后,收货使用部门或代理提货部门应及时与到达口岸或车站的商检机构进行核对。应填写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相关资料。申请质量检验还应提供国外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如果交易是通过样品进行的,将附上交易样品。申请残损鉴定时,还应提供残损清单、铁路营业清单或海事报告等相关文件,申请数量(重量)鉴定时,还应提供重量清单和理化清单。进口货物由收货使用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附验收记录、磅码单或检验结果报告。进口货物按配料纯度或配料数量计价结算,并进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七)出口商品检验程序。所有出口商品都必须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中规定的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生产部门、供应部门或外贸部门在出口时应报商检机构检验,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或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未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由生产部门、供应部门或外贸部门检验。所有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部门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检验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区分批次,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口。出口业务部门应做好货物的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货物不予采购或出口。商检机构应对出厂检验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