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有哪些?浅析车承运人税负现状和问题
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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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各种问题也不断显现,比如,个体经营小而分散,市场份额不集中、规模型企业少、组织效率低下等等。随着互联网和货运的逐渐融合,无车承运人应时而生。但是由于目前国内无车承运人处于试点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税负问题。近日,就有不少用户咨询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所谓无车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车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后,组织匹配运力资源开展实际运输活动,并承担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货损风险。但由于其并不是实际承运人,所以不需要拥有车辆资产和司机。
国家近年来为促进交通运输改革,十分重视无车承运试点工作,先后颁布多项税收政策,对无车承运人税负问题进行调整。以下是历年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梳理:
【无车承运人法律地位的确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意味着国家允许无车企业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并有资格开具11%的发票。
【无车承运人“营改增”税收政策细化】2016年9月1日,交办运〔2016〕1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无车承运人营改增相关政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营改增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试点企业增值税征管具体流程和监管要求,协调解决增值税征管中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实际问题,规范试点企业纳税行为,强化税收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扩大了无车承运人可抵扣项目,降低“营改增”后无车承运人税负成本】2017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虽然无车承运人试点以及以上列出的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政策,解决了物流货运企业的现实需求。即:无车承运人(试点)可以与委托方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即可开具11%道路运输行业增值税发票,而不受是否拥有自有运输车辆条件限制。肯定了无车承运人作为道路运输业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
但是目前无车承运人所面临的最大税负问题是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即:虽然现在无车承运人可以给货主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无车承运人一方而已。
因为,现在我国具有开票资质的只有企业,而占领国内80%左右运输市场的是个体运输户,它们没有资质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导致销项发票无法匹配足够的进项发票抵扣税率,进行增加了企业税负率,限制了其发展。
尤其是由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转变过来的无车承运人,面对的是海量的车主、个体运输户,要及时并足额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更是难上加难。
所以在小编看来,目前无车承运人税负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整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