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代理业务范围
时间: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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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办理船舶进出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代理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其他相关业务。
2.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船代公司办理代理业务:
•外国的军事舰船;
•实习船、科学考察船;
•旅客运输船(含旅游船)、私人游艇;
•工程船及其辅助船;
•其它应该指定代理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