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的详细说明

时间:2024-01-06 点击:64次
1、过境货物的定义:
境外起运进入我国,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准予过境的货物 
①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 
②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2)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1)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 
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2)海关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②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③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不得开启或损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②伪报货名、国名,运输我国禁止货物,依法扣留; 
③海关可以实施检查,相关人员应到场 
④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进出境报关 
①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出境报关: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2)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3)境内暂存和运输: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