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舱费纠纷

时间:2023-12-30 点击:76次
空舱费纠纷,一般出现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与合同内容紧密相关。 
航次租船合同是运送大宗货物的合同,按照所运货物的特点形成运输某一特定货物的合同。合同中涉及空舱费的条款主要有几下几项: 
(一)有关船舶的性能 
航次租船合同一般规定,出租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出租船舶的性能特别是船名,国籍、航次、载重吨、容货吨等以明确租船合同客体的状况。上述资料如与实际不符,就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或无法达到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出租人必须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承租人在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后可以撤销合同,若出租人的不实陈述系基于欺诈,承租人有权索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有关货物的类别、数量 
这是引起空舱费纠纷的主要因素。承租人必须如实订明装载货物的货名、类别,如是可供选运的货物则必须说明其货类及选用数量。如系危险晶必须说明其性能。承租人在装货港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出租人有权拒装,如装载不足,承租人应支付空舱费。航次租船合同的载货量通常被规定为一个有一定伸缩范围的吨位,例如“25,oooi5%,由船方选择”,即船方可以在装货开始前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宣布载货量,但此项载货量最高不得超过26,250吨,最少不低于23,750吨。如果货方(承租方)不能提供船方宣布的载货量,不足部分应支付空舱费,如果出租人的船舶载货量不能达到宣布的载货量因而退装,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由于退装而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装货港和卸货港都是由承租人提出而在合同内规定的。有时合同仅指定若干港口或航线方向,具体装卸地点由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为保证船舶的安全,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船舶只能驶往安全的港口装卸货物,而装卸的地点应当能使船舶保持飘浮状态。所谓“安全”,不仅指自然条件,也指政治上或法律上的安全,即船舶能在指定的装卸港进出,不会遭致被扣留、没收或拿捕的危险。“使船舶保持飘浮状态”并不排除在潮汐港落潮时船底暂时触地,当港口或泊位不安全,船长可将船开到该港附近安全地点装卸货,而由承租人负担额外费用。